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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再审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郝先红  发布时间:2012-01-11 10:02:13 打印 字号: | |

2011年,雁峰区法院共受理再审案件十件,正在立案审查待受理的三件,其中:民事案件八件,商事案件二件,其他三件,十三件案件中,因授权存在问题决定再审的二件,因证据审查认定不当决定再审的八件,因主体不当、法律文书送达不到位等原因决定再审的三件,归纳起来,所受理的再审案件中决定再审的原因为四大类:诉讼主体错误、委托授权存在问题、证据认定错误及法律文书送达错误。详细如下:

一、再审案件的成因

1、诉讼主体审查不严,造成诉讼主体错误导致案件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诉讼主体,如果主体不明确或错误,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本院受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交交警部门关于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车辆档案中,车主是旷某某,但旷旷写了一份声明,称车辆是他与其他另外三人合伙购买经营,但案件没有其他合伙证明,法院通知旷某与其他三人参加诉讼,但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判决,判决书按被告人地址送达后,其中有一个来法院,称他叫欧某某,他从来没有与任何人合作购过车,也从来没有出过交通事故,法院判决书中称的欧某某是同名同姓另一个欧某某,要求法院再审,撤销法院判决。通过本案审查,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法院没有到交警部门调取事故责任认定书,未查明事故责任人与车主身份,仅凭车主旷某某个人写的一个声明称是与其他三人合伙购车经营就将另三人列为本案诉讼当事人作出判决,未认真审查另三人身份与合伙情况。二是法院未调取另三个被告人的身份资料,以至将同名同姓的欧某某列为本案的被告缺席审理作出判决。三是法院对案件主体证据审查不严,听信车主一面之词,即将他人列为当事人,列为当事人后,也未及时调取相关的身份证明,以至本案判决书送达后已过上诉期,直至不是事故责任人的欧某某到法院陈述他不是诉讼主体,法院错列诉讼主体后,法院才知道案件主体错误,不得不依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通过本案的再审,法院在立案时及案件审理当中,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所列当事人是不是本案的适格的诉讼主体,法院要把好立案关、审理关。立案时,原告务必要提交原、被告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资料,如果是法人的,也要提交工商登记资料或法人机构代码证,否则不予立案受理,如果是已经受理的案件,案件在审理中,要当庭核实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如果是缺席审理的,法院要依职权调取当事人的身份资料,如果是法人的,要依职权调取工商登记或机构代码证,核实当事人诉讼主体后,再进行审理,杜绝因当事人诉讼主体不当导致案件再审。

2、因当事人授权不明或不当,导致案件再审

当事人在法院的授权分为二种,一种是一般授权,一种是特别授权,一般授权指的是:“诉讼代理参加诉讼、代为领取法律文书”,特别授权指的是:“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到当事人对法律文书的签收与个人权利义务的处分权利,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授权,在案件审理中主审法官审查的重点包括二个方面,一是要审查当事人的授权主体资格,即:委托人与被委托人是不是本案的当事人,非本案当事人不得签订委托书,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主体资格要合法。二是要审查当事人的委托范围是否合法,在他从事的诉讼中,是不是符合授权规定。如法院审理的一起撤销借款合同案件,原告与被告委托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以物抵债,法院据此制作调解书并已经执行,案件执行后,被告提出他没有签订全权委托书,他写的委托书只是一般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授权部分是“法院工作人员”私自填写上去的,调解书违背了他的意愿,他并没有特别授权给被委托人,调解协议是委托人超越委托权限将他的财产抵偿给了债务人,申诉多年并要求法院再审本案,这是一起因授权不明确导致多年来上访并决定再审的案件,案件在审理初期,主审人未把好授权关,没有认真审查授权人签字主体,也没有认真审查授要权限,授权书上随意填写授权内容,导致案件申诉不断,法院再审本案时,矛盾重重,并引发其他许多不安定因素,这是一起典型的授权审查不严导致再审的案件。如果当时主审法官能认真审查严格依法办案,要求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认真签订授权委托书,并释明委托书签订后的责任权限,不会导致本案诉讼,也不会导致本案引发其他纠纷。可见授予权签订的主体与内容的重要性。

其次,法院在处理实体时,也要认真审查实体处分权的真实性,这类情况突出体现在借款合同、工程结算纠纷、财产继承案件中对部分权利义务的承担中,本院决定再审的一起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件中,因实体处分授权未认真查实即作出判决,导致权利承受人权利得不到保护,原告刘某某诉某公司工程纠纷一案中,刘某某向法院提交了他与该公司签订的工程款结算帐单据,有的是他一个人与公司签订的结算单据,有的是他和另一个人唐某某一起签订的结算单据,法院在审查时,发现本案中涉及到唐某某应该到庭一并参加诉讼,确认工程结算权利。但本案中,刘某某向法院提交一份工程结算权利委托书,称本案中涉及的工程款全部由刘某某结算,并归刘某某所有,委托书上有唐某某印章和其打印的名字,但没有唐某某本人的签名。法院据此委托书,判决被告某公司偿付刘某某工程款三十多万元,案件判决生效后,刘某某申请法院执行,法院从该公司扣划三十多万元工程款给刘某某所有。几年后,唐某某才发现刘某某“私自”制作了工程结算委托书,此委托书并不是他所写,上面没有唐某某的签字,上面的印章也是刘某某个人所为,向法院申诉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该公司工程结算款三十余万元归他与刘某某共有。导致本案再审的原因也是因为主审法官未认真审查委托书的真实性。委托书中,唐某某的名字是打印字体,非唐某某本人签字,所盖印章也可以自行制作,而非唐某某本人所持印章,如果主审法官在审查这份委托书时,认真审查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及时通知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由唐某某当面签订委托书,将不会导致本案再审,正因为主审法院未认真审查,导致唐某某委托书真实性无法确认,从而导致本案再审。由此可见,法院不仅要审查当事人程序方面参加诉讼的委托权限,更要审查当事人在实体处分权中的委托事项是否真实,防止错案发生。

3、因对证据的审查不当,导致案件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法院在审查证据时,要认真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再审的案件中,有七件案件均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没有对案件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是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是复印件,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的原件,而主审法官在没有见到原件的情况,均签上“已与原件核对无异”不是本案的证据却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二是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均是已经作废的材料,法院没有要求当事人提交原件,也没有到相关的部门进行核实,就相当然的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三是七个案件中,当事人向法院交的证据中,有的证据根本与本案无关,但主审法官不进行关联性审查,也草率地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由于当事人在提交的证据中,严重缺乏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导致案件调解处理时,把他人的财产错误的调解给其他人员,当案外人提出异议时,法院决定对案件再审。如果主审法官在审理时,负责任的审查一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将会杜绝此类案件再审的发生。

通过上述,法院在审查案件证据时,一是要严格审查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必须要求案件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原件,如果因合理性原因提交不出原件的,法院要认真审查证据复印件的真实性,有必要时,可以到相关部门核对证据复印件的真实性,主审法官不可相当然的认定证据的真实性,更不可违反职业道德在没有看到原件的基础上,签上“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字样。二是要认真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合法取得,是否是关系到本案的证据,证据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证据的合法性至关重要。三是要审查证据的关联性,法官审查证据要全面审查,切不可一叶障目,要全面分析证据,切不可就证据而认定证据,要把全案的证据联系起来认定,避免以点代面片面的认定证据。防止证据片面性发生。导致案件不公正处理。

4、因送达法律文书错误导致案件再审

关于因送不当导致案件再审的情况,这种情况常发生在基层法院缺席审理的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里有二层意思,一是必须是法院传票传唤必须是合法传唤,二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首先,法院的传唤必须是合法,即法院必须把通知其参加诉讼的相关文书正确的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即送达方式要正确,法院送达有当面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几种情况,而引发案件再审的,最多的是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二种情况,如已经决定再审的王某某与唐某某及某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唐某某与某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王某某也与某商业银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并把自己的私房办理好抵押登记手续一并为唐某某借款担保,因唐某某欠款未还,某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依法作出担保人王某某承担借款本息的民事连带责任。王某某向法院申诉称他一直在本市工作且有明确的住所地,而法院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所有的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事实上剥夺了他答辩的权利和出庭参加诉讼的权利,其次担保合同中所有的签字均不是他个人所为,请求法院再审,法院经过申诉听证质证后确认担保合同书上签字确实不是王某某所为,决定对本案再审。本案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因为法院没有严格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导致王某某无法正确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他无法申辩保护自己的合法要利,所以说这是一起典型的因送达不当造成案件再审情况。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一定要做到程序合法,这就是民事诉讼法强调的合法传唤,违反了合法传唤这一原则,将导致当事人权利得不到保护,并直接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继而导致案件再审。

二、再审案件的防犯与对策

    所受理的再审案件,是因主体错误、授权不当、证据审查不当和送达不当才导致案件再审,如何杜绝此类案件再审的发生呢?一是要加强法官工作责任性心,在案件的审理中,要树正确的司法观念,加强工作责任心,从严审查案件,不可草率审结。二是加强业务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对民商案件颁发了大量的司法解释,都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加强业务学习,尤其是对重要的司法解释,要重点学习,认真领会并正确运用到审判工作中。三是要正确树立法官的职业道德观,何事可为,何事不可为之,在证据审查时,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切不可主观想象而为之,误想误判,直接导致错案的发生。四是要加强错案责任追究制。

责任编辑:周龙